附加证明书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4年7月29日,孟加拉国加入《公约》。
二、根据《公约》,孟加拉国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孟加拉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使用,无需办理孟加拉国和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三、目前,孟加拉国正试点推广电子附加证明书(E-Apostille),如申请人办妥孟加拉国电子附加证明书,则无需办理使馆领事认证。
四、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孟加拉国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简介
领事认证是驻外使领馆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是驻外使领馆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国外有关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即文书当事人)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其中“申请人”一栏填写申办领事认证文书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办人递交申请,除申请人本人签名外,代办人亦须在“代办人签名”处签名。申请表须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代替。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国籍和第三国国籍申请人须提交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驻在国国籍申请人可提交护照、驻在国签发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代办人代为申请的,代办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同第二条。如涉及重大事项,代办人应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四、如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领事认证,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死亡证明认证使用专用领事认证申请表,由死者近亲属办理,须提交死者身份证件(如有)、死者近亲属身份证件,同时须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办认证还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申请表须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代替。
六、申请领事认证的有效文书原件。
七、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向孟加拉国当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向孟加拉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申办孟加拉国领事认证。
三、向中国驻孟加拉国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四、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使馆或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领取办妥领事认证的文件。
五、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领事官员将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将不予受理,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文书格式不规范、文书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文书有涂改或拆换等情形。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对国内出具的文书进行领事认证。
三、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建议当事人注意预留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时间。
四、中国使领馆不认证送往第三国使用的文书,如有需要,有关文书应向文书使用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五、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书无效。